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和《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要求,结合不同行业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反馈我部,我部将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完善。全文已收录至环评云助手app,点击下方标题,即可查看全文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4.因辅料或产品改变新增工艺设备或变更生产工艺,并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因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废水、废气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 860.2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改为农田灌溉或土地利用,或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适用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规模500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评互联网】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3.废水处理工艺变化或进水水质、水量变化,导致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5.废气处理设施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污泥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污泥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复合肥)、有机肥和微生物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氮肥制造执行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相关规定【环评互联网】。 1.磷酸(湿法)、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等主要磷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硫酸钾镁肥等主要钾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化学方法生产的复混肥(复合肥)产品总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物理掺混法生产的复混肥(复合肥)产品总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 4.有机肥和微生物肥料总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单一品种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 5.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6.新增肥料产品品种,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磷酸(湿法)生产工艺由半水-二水法或二水-半水法变为二水法。 8.复混肥(复合肥)生产工艺由物理掺混方法(团粒型、熔体型、掺混型)变为化学方法(料浆法)。 9.主要生产单元工艺发生变化,或原辅材料、燃料发生变化(燃料由煤改为天然气除外),并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10.废水、废气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12.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3.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适用于以白云石为原料生产金属镁、以氯化镁为原料生产电解镁、以钛精矿或高钛渣(金红石)或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评互联网】 2.海绵钛(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3.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4.白云石煅烧窑炉、还原炉和精炼炉,钛渣电炉、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等炉(槽)型、规格及数量变化,或主要原辅料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燃料(种类或性质)变化或燃料由外供变为自产,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 933、HJ 935规定的主要排放口及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适用于生产镍、钴、锡、锑、汞金属的冶炼(含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评互联网】 1.镍、钴、锡、锑原生冶炼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2.含镍、钴、锡、锑等金属废物处置能力增加20%及以上。 4.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5.冶炼工艺或制酸工艺变化,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规定的主要排放口对应的冶炼炉窑炉型、规格及数量变化,或主要原辅料、燃料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