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天津港保税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监管中涉及项目变更的管理工作,保税区行政审批局联合城市环境管理局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认定原则及相关环保管理程序(试行)》,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明确规定了重大变动认定原则。
依据该规定,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开工建设前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将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对存在重大动情况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部分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于不界定为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直接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或履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手续。
该规定的出台,一是为区内建设项目提供了一个更详细、更明确、更全面的界定标准,避免了政策模糊带来的“一刀切”;二是有利于深化审管联动机制改革,全面提高环评审批服务和生态环境监管效能;三是减少了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打造法治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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