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 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3、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是怎么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4、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和要求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强化规划环评的源头预作用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是明确专项规划应当根据环评结论和审査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是明确规划环评作为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三是增加规划编制机关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取消前置审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作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删去原法第17条第2款,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
二是取消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是删去原法第32条关于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责任。
7、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简政放权做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是删去环评预审有关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删去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中审批部门违法收费的责任。因为新法取消了“预审”程序,预审中违法收费就不存在了。
8、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未批先建的处罚力度上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