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为预留各企业修改补正时间,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提前3-4个月在系统内提交。
企业在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时,若忘记密码及账号可通过企业名称绑定手机号找回,若变更绑定手机号或忘记所绑定的手机号,请联系生态环境部门修改手机号。
若点击“我要延续”按钮出现以下情况,请检查是否有其他业务(基本信息变更、变更)正在进行中,如有其他业务正在进行中,需业务完结或者删除后,再新发起要进行的延续申请。
如即将到期的企业已发起重新申请或将发起重新申请,可不做延续申请(重新申请后有效期会重新计算),但仍应在到期前完成重新申请发证。
如企业延续申请时,涉及以下变动的,请直接选择重新申请,同样可以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延续申请时,许可排放量请按照5年申请,并需在附件上传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计算过程模板见相城排污许可证qq群文件。
如企业实际监测频次低于对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应发起整改。
排污许可证申请内容不可低于技术指南要求,监测频次不低于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确定监测频次要求,同时应满足环评要求。
请参考:相城排污许可证qq群文件《(新)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填报操作教学MP4文件》。
请参考:相城排污许可证qq群文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补充固废的台账和管理要求。
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新的江苏省地方标准,企业填报时应当注意《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的替换。并在其他信息中备注说明。
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新的江苏省地方标准:《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8-2020)》,涉及工业炉窑的排放口应当注意《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的替换。
如企业延续申请时,有内容需变更的,可一并修改,包括:
(一)基本信息变更(法人、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等);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
①“守法承诺书”按照国家系统中的模板进行填写,并盖章签字,不允许自创、不允许重复使用;
②附件进行命名(如环评文本以“时间+项目名称”命名)后上传至“其他”;
③排口规范化设置材料、排水协议、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方案等材料,需与系统中填报内容保持一致,核实无误后再上传;
④有机废气处理工艺使用活性炭的,请在其他附件处上传《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内含活性炭更换周期)或活性炭更换周期计算过程;
⑤“其他”中,请上传企业所有环评批复及报告(报批稿)、验收批复及报告(报批稿)、自查评估报告及登记意见(如有)、排口规范化设置材料、排水协议(如有)、自行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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