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因环保问题遭到关停、罚款等行政处罚时,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合理合法的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大大降低被误罚的可能性。此时,环保部门只是拟对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并未真正行政处罚。企业如果认为环保部门拟处罚不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42条的规定,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听证,提出拟行政处罚存在错误的事实或者法律理由,并可以协商。听证完毕后,如果环保部门仍然出具了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可以向环保部门上一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比如,针对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龙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此时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无论如何应当先按照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否则将按总罚款金额日3%缴纳滞纳金,损失将会扩大。先缴纳罚款后,如果通过日后的诉讼程序将该行政处罚撤销,那么所缴纳的罚款将会全数退回。如不愿缴纳罚款的,下述。行政复议如果维持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企业仍然不服,可以向环保部门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在深圳市,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行政诉讼统一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诉讼是最关键的,较之前的听证、复议程序,一审系独立的第三方法院根据严格的事实法律标准确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应当维持或者撤销。一审判决下达后,企业仍然不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二审是终审判决,无论最终判决维持或者撤销行政处罚,企业与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结果。以上是企业全部法律救济途径。当然,尽管企业走完全部程序,赢得行政诉讼的概率还是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当前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犯错误的概率大大降低,当然也不排除法院对行政执法权的维护。但是环保执法人员虽然谙熟相关行业知识,法律专业水平却相对不足,在执法程序、证据收集等等环节难免出现错误或不公正。这种情况导致,企业对环保机关的处罚不服而提起复议或诉讼。这样该行政处罚就存在被上级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的可能,这也能反过来促进执法机关提高专业水平。1、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涉及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尚在建设期间,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的;2、已办理环评申批手续,且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环评文件批复建成并正常运行,但未办理环保验收,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4、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 (不含恶臭、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油站气液比超标幅度在±0.05以内,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5、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10日内完成整改;或者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危险废物数量在0.1吨以内,2日内完成整改的;6、工业企业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总量小于10立方米,且堆存时间不超过3天,当场整改的;7、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2日内完成整改的;9、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排污信息的;10、不超过规定期限10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11、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但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固废量<1吨的;1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处罚:1、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未报批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处于建设阶段,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2、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3、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能够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各项环保验收手续的,对个人免予处罚4、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相关主要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并经监测达标排放的;5、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6、染源自动监控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自首次超标后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并经监测达标排放的;7、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8、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原始监测记录,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9、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或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或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10、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11、不正常使用焊烟等相关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首次发现,正在使用的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主动整改的;12、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中仅部分工序存在故障,其他主要治污工序仍正常运转,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首次发现,可以当场立即完成整改的。
对五类问题,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分别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末批先建” 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可免于处罚。
(一)企业未批先建、验收手续不完备、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按照 “三同时”要求建设环保设施,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违法企业自行采取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纠正的;(二)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三)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四)因突发故障等非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或者污染物浓度未超标的;(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及时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包括:1、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或者5≤PH<6或者92、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首次发现、数量小于0.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3、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并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改正的;4、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5、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6、污染防治设施检修前,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检修计划但因特殊生产工艺或生产安全等原因,主要生产设施无法停产已采取其他必要减排控制措施,检修期间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内(含1倍)的。
1、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2、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4、超标排放污染物: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5、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改正的;6、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0.01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提出后当日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7、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单位不正常使用3台以下焊机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整改的;8、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布或者公开内容不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并指出后,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10、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1、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2、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3、日均值未超标。1、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2、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3、超标倍数<0.1倍;4、次日完成整改并超标排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1、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表;2、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1、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2、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3、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0.1吨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
未封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1、首次被发现;2、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3、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1、首次被发现;2、焊机不超2台;3、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1、首次被发现;2、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3、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其他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轻微;2、及时纠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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